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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2年7月)2012-07-1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2 年 7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 29 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五)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七)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
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外部单位和
个人;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十一)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进行调整。属于应向监管
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布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
承诺函。
    第十六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
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
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
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一)公司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按要求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
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
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
为高送转方案(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 6 股(含 6 股)),
公司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以及高送配方案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其中,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披露董事会决
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
免职、留用察看、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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