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2-07-1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发[2005]12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
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7000万元人民
币、80万美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较强
的盈利能力,自身完全能够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上述担
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少平 郭永芳 赵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