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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1-15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13)闽天衡律见字第 0102 号




        地址:中国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7 层
      电话:0592-5883666 传真:0592-5881668     邮编:3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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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杨燕秋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上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
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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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2 年 12 月 29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厦
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
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及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
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
南路 99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
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1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95,000,000 股的 0.2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人购买房产的议案》。本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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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为 417,5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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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                                  杨燕秋




                                                 20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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