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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10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13)闽天衡律见字第 0505 号




     地址:中国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7 层
   电话:0592-5883666 传真:0592-5881668     邮编:361004
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曾招文律师、黄臻臻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
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
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一切法律
后果负责。
    4、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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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厦门安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
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事项。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补充通知》,为本次股东大会增加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 99 号
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9 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逐
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18,9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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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95,000,000 股的 60.9782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8,848,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481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8,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301 %。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
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 》。
       具体表决结果为:118,863,2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99.9628 %;4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2%;
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2012 年度监事会报告 》。
       具体表决结果为:118,863,2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99.9628 %;4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2%;
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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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2012 年财务决算报告 》。
    具体表决结果为:118,863,2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99.9628 %;4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2%;
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具体表决结果为:118,863,2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99.9628 %;4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2%;
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表决结果为:118,863,2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99.9628 %;4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2%;
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18,863,2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99.9628 %;4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2%;
0 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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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曾招文




负责人:孙卫星                                   黄臻臻




                                                 20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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