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管离职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12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高管离职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高管辞职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总经理蔡伟荣先生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
职报告,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及公司其他职务。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
任总经理之前,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副董事长林旭曦女士代行公司总
经理职务。
经核查:蔡伟荣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务,辞职原因与披露
一致;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蔡伟荣先生的辞职请求。
林旭曦女士长期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代行总经理职务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正常进行,蔡伟荣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管
人员离职事项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涂连东 江曙晖 刘世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