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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5-02-1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零一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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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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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4 号:员工持股计划》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并由董事会通过。

   2、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 1,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等。

   3、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

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上限为 3000 万份,按照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兴

证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为安妮股份股票。

   4、 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按照届时签订的资

产管理合同约定优先获得收益。公司控股股东林旭曦女士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

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

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5、 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兴证资

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

的股票的购买。

   6、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7、 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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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        义 ................................................................................................... 5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 6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 7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 8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终止、延长和变更 .......................... 10

六、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2

七、     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17

八、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 19

九、 其他重要事项.......................................................................................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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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称                                            释义
安妮股份、公司、本公司           指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         指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指《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计划草案、                     指《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控股股东、大股东                 指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林旭曦女士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安妮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鑫众10号集合计划、本集合         指兴证资管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标的股票                         指鑫众10号集合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安妮股份
                                 股票
委托人                           指鑫众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具体指厦门安妮股份
                                 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             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导意见》
《信披备忘录》                   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34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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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

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

发展。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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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按照

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

人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106 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人,

分别为黄清华、许志强、戴良虎、叶泉青、李昌儒、戴思宏。本员工持股计划公

司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为 1000 万元,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

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职务        出资额(万元) 比例(%)

                             黄清华              董事                30        3

                             戴思宏              监事                30        3

         董事、监事及高级    李昌儒              监事                30        3
  1
           管理人员6人       叶泉青           董事会秘书             30        3

                             许志强            财务总监              30        3

                             戴良虎            副总经理              30        3

  2                其他员工(不超过100人)                           820      82

                 合计                           1000             1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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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 1000 万元,每份份额为 1.00 元。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认购份额为 1 万元,超出最低认购份额部分金额必须认购

1 万元的整数倍份额。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

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

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

为安妮股份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成立日

之前 2 个工作日。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

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

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上限为 3000 万份,按照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兴证

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为安妮股份股票。公司控股股东林旭

曦女士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优

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

    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成立后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

有标的股票。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以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 3000 万元和公司 2014 年 11 月 14 日的

收盘价 15.77 元测算,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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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为 180.72 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9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

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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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鑫众 10 号的锁定期。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内,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

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兴证资管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

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延长和变更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并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在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

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4、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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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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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

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

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审议通过、修订《管理办法》

    (2)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4)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活动;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

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工作场所张贴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

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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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

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

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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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

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

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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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

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以前以当面告

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管理委

员会决议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15、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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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

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

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名下的持股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

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遵守由安妮股份作为认股资金归集方,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

理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

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

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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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五)资产管理机构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的受托资产管理

机构(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

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

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

    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本公司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

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兴

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集合计划名称: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委托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托管人: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6、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规模拟为【3000】万元

    7、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可提前结束,可展期。本集

合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

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

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

权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8、封闭期与开放期:除开放期外,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本集合计划原则

上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当发生合同约定的

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相应份额委托人办理

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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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9、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

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优先”或

“优先级”)和次级计划份额(简称“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次级”或“次级”),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过 2:1。

    11、特别提示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并清算时,清算后计划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金、

收益(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确定,下同)、持股计划的相关费用后,

剩余清算净资产再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

    如清算时计划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收益的总额,则清算后净资

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如计划的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后,全部计划资产

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的,则次级份额持有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

偿,并以次级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若资产管

理计划次级份额持有人未承担相应责任,则由“安妮股份”第一大股东林旭曦女

士为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本金及收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足差额部分。

    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

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如清算时计划净资产按前

款分配优先级本金及基本收益后,净资产额低于次级级本金的,由“安妮股份”

第一大股东林旭曦女士为资产管理计划次级级份额本金补足差额部分。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集合计划的年度管理费率为 0.7%;

    4、托管费率:本集合计划的年度托管费率为 0.1%;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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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鑫众 10 号持有公

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

变更。

    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

享有。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所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持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持有人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 持有人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 持有人因辞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4) 持有人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而解除劳动关系。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

额的受让人。受让人按照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向持有人支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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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鑫众 10 号集合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

的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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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其他重要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设立厦门安妮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3、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

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6、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7、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

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间内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

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本产品终止时,其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如下

顺序分配收益:(1)分配优先级本金;(2)分配优先级应计基本收益;(3)剩

余资产分配给次级。



    (四)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由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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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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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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