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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2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对公司进行

了审慎核查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及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5年1-6月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或异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安妮商务信息用纸有限公司、北京
联移合通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300万元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身完全能够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足
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规定。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担保
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涂连东             江曙晖                  刘世平




                                                20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