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06-09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证券代码:002235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
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41373.65 万股的
1.45%。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75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41373.65
万股的 0.91%。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
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25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
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41373.65 万股的 0.54%。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数量及激励总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公司已经确立了以版权业务为核心的发展战略,未来围绕版权基础服务、
版权运营、版权交易等建立全产业链的版权服务业务。为了提高公司版权业务战
略的实施效率,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部分主要向跟版权业务相关的核心人员发放,
版权业务相关人员占到实施对象的 78.26%,且公司高管(除分管“版全家”业
务的副董事长黄清华外)不参与限制性股票部分。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部分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2.37元,行权
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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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70元,授予价格
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
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业绩考核指标
(一)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行权/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锁期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
第二个行权/解锁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
(二)部分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
行权/解除限售期 畅元国讯业绩考核目标 微梦想业绩考核目标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其
中:在2017年完成1亿元净利润的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600万元;
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负责
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55亿元,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其中:在2018年完成1.3亿元净利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润的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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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负责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
核。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其
中:在2019年完成1.4亿元净利润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的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负
责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注:1、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八、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所有股票
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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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失效。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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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2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6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8
第九章 附则...............................................................................................................................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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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安妮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期权授予日 指
交易日
从股票期权登记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完毕的时间
股票期权有效期 指
段
股票期权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等待期 指
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可行权日 指
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期权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行权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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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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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公司已经确立了以版权业务为核心的发展战略,未来围绕版权基础服务、
版权运营、版权交易等建立全产业链的版权服务业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此计划。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分配以业绩考核为导
向,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以激励对象承担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个量
的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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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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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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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
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41373.65 万股的 1.45%。
一、 股票期权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75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41373.65万股的0.91%。在满
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
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总数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的比例 比例
黄清华 副董事长 32 8.53% 0.08%
许志强 财务总监 10 2.67% 0.02%
副总经理、董事会
叶泉青 10 2.67% 0.02%
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323 86.13% 0.79%
(业务)人员(16 人)
合计(19 人) 375 100.00% 0.9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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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股权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废。
3、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股权登记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
授予等待期为12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
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股权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
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
第一个行权期 2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
第二个行权期 4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
第三个行权期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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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2.37 元。
2、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1.7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2.37 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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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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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
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数量注销。
(4)部分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期 畅元国讯业绩考核目标 微梦想业绩考核目标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其
中:在2017年完成1亿元净利润的
第一个行权期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600万元;
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负责
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第二个行权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55亿元,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16-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在2018年完成1.3亿元净利
润的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
负责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
核。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其
中:在2019年完成1.4亿元净利润
第三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的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负
责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注:1、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权益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畅元国讯
或微梦想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
业务单元层面的行权比例(X),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
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
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Y) 100% 80% 50% 0
公司发生上述第(3)条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时,当期可
行权数量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业务单元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安妮股份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
单元层面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及企业成
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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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考核
2017~2019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 亿元、1.6 亿元、2.5 亿元。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权益数量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的
前提下,还与其所属业务单元畅元国讯或微梦想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
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行权比例(X),具体业
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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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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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17 年
6 月 8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37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授予的 375 万份股票期
权总价值为 594.00 万元。
(1)标的股价:11.78 元/股(2017 年 6 月 8 日收盘价为 11.78 元/股,假设
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1.78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日至每次行权日的
期限)
(3)波动率 15.55%、34.13%、31.33%(采用中小板综指最近 3 年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3.46%(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 3 年平均股息率)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 2017-2020 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75 594.00 109.27 249.75 176.94 58.04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
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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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25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
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41373.65 万股的 0.5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的比例
黄清华 副董事长 24 10.67%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201 89.33% 0.48%
(业务)人员(12 人)
合计(13 人) 225 100.00% 0.5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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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
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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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7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7.7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75 元的 50%,为每股 5.8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2.37 元的 50%,为每
股 6.19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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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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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
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
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回购注销。
(4)部分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畅元国讯业绩考核目标 微梦想业绩考核目标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其
中:在2017年完成1亿元净利润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600万元;
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负责
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55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其中:在2018年完成1.3亿元净利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润的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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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负责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
核。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其
中:在2019年完成1.4亿元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的基础上,对各激励对象各自负
责拓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注:1、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畅元国
讯或微梦想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
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
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
绩效考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
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50% 0
公司发生上述第(3)条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时,当期可
解除限售数量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解
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安妮股份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
务单元层面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及企业成
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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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考核
2017~2019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 亿元、1.6 亿元、2.5 亿元。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的前提下,还与其所属业务单元畅元国讯或微梦想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
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
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
行。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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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
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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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25 918.00 204.00 413.10 229.50 71.40
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12.00 313.27 662.85 406.44 129.44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九)回购注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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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法将回
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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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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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
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
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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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至最后一
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
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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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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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办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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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
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
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六)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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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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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
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本计划
相关规定进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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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
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
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
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
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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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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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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