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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对公司进行
了审慎核查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及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
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
保,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8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企业”)、
厦门安妮商务信息用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商纸”)、上海超级标贴系统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级”)、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元
国讯”),具体如下:
担保方     担保对象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担保合同签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   逾期
                                       限       署时间       (万元)   额(万元)   情况
公司       安妮企业     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1月                           无
                                       1年                   5000       4000
                                                15日
公司       安妮企业、   连带责任保证   1年      2018年9月    4000       1266         无
           安妮商纸                             18日
公司      安妮企业、   连带责任担保   3年   2016年12月   14000   5423   无
          安妮商纸、   保证                 1日
          上海超级、
          畅元国讯

       除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未对外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8年1-6月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2018
年度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抽查了募集资金存
管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及有关支取凭证等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年
度利润不分配,结转下一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针对本预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运营和投资
建设需要,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会计政变更的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金融工具
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
相关内容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独立性强,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按计划完成了对
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涂连东                 刘世平              刘晓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