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8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独立性强,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按计划 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 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涂连东 刘世平 刘晓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