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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9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分析,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
动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股
票期权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鉴于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未达到解锁及行权条件,董事会
同意对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14,000 股,以
及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 978,000 份。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江曙晖                郭小东                  刘晓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