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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2-04-16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为 11494.14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尚无法准确判断

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收到福
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闽 02 民初 665 号】,雷
建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在上述法院立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
诉通知书》【(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杨超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上述法院立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雷建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事实
    2015 年 12 月,公司与雷建及其他畅元原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1
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雷建及其他畅元原股东
对畅元公司 2016 年-2018 年的业绩作出了承诺,2017 年及 2018 年因畅元公司未
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购买协议关于业绩补偿的约定,雷建及畅元原股东应进行业
绩补偿,2019 年,雷建及其他畅元原股东按照协议的约定及履行完毕的审批程
序将其应补偿的股票移交给公司,公司按照程序办理了回购注销手续。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在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恶意阻
止原告获取股票的条件成就(即恶意阻止畅元公司完成约定的业绩对赌),应视
为原告获取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因上述行为导致原告所持股票被错误注销的损
失共计 105656704.19 元(其中:因对 2017 年度业绩补偿及商誉减值共被注销
7064968 股,因对 2018 年度业绩补偿被注销 2988001 股),共计被注销 10056929
股,按 10.51 元/股成本计算,被注销股票价值共计 105656704.19 元)。
    (二)杨超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事实
    2015 年 12 月,公司与杨超及其他畅元原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购买协议对股票的授予
及解锁作了约定,因对股票解锁成就条件存在不同意见,杨超起诉至法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为原告持有的 5341351 股安妮
股份的股票办理解除股票限售的手续。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怠于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义务而给原告造
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中包括:①原告因被告未在 2020 年 9 月 26 日及时办理解
除股份限售手续而实际遭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日 2022 年 2 月 10 日为人民
币 4323253.69 元;②原告实际遭受的复利损失,暂计至起诉日 2022 年 2 月 10
日为 19174.19 元;③原告实际遭受的违约金损失,暂计至起诉日 2022 年 2 月
10 日为 3921993.8 元;④原告实际遭受的其他损失共计 1020248.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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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

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1、公司按照购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及义务,针对畅元原股东应履

行的义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积极维护上

市公司合法权益督促畅元原股东履行相关义务。针对上述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

应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同时,公司也会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

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2、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理性投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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