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5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一楼第一会 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黄小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1,557,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709%。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9,217,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40,4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03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0,5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40,4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03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王信恩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98,024,006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3,410,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 反对 12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66,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7136%;反对 1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86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0 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1,542,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7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811%;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0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1,542,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7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811%;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0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1,542,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7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811%;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00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与江铜铅锌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0,643,36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99,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1%;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7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811%;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孙佳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