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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邦股份: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6-02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
份有限公司及黄小平、曲胜利、夏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小平、曲胜利、夏晓波: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0 年 5月,你公司与烟台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邦房地产)办理完成了该公司开发的金帝御景小区 1 号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过户手续,该项交易金额占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76%。对于上述交易,
你公司直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
审议;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向恒邦房地产付款 1900 万元,2021 年1 月 6 日付款 6291.12
万元。恒邦房地产做为你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黄小平,总经理曲胜利、董事会秘书夏晓波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
定对你公司及黄小平、曲胜利、夏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报送内部追责情况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内控制度的执行,切实
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
山东证监局报送内部追责情况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