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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邦股份:关于董事长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2023-02-08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5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辞职的情况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
黄汝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黄汝清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董事暨董事长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职务。黄汝清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及子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黄汝清先生的辞职不会使公司董事会
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次公告日,黄汝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应
履行而未履行的任何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黄汝清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及对公司经营
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董事
    由控股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张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张帆先生经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非独立董事后,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张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适合
担任非独立董事的情形。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选举完成后董事会中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长离职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黄汝清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暨董事长以及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主任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黄汝清先生辞去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董事暨董事长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
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
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提名张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附件:张帆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2 月 8 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帆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有色冶金高级工程师。曾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电解车间技术员、工
段长、副主任(正科级)、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江西铜业集团
(贵溪)物流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总经理;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四川稀土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
挥。
    张帆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