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独立董事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2017-08-0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上提交审议的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由于近期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的变化,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不确定
性。经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决策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及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并撤
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终止相关事宜的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全体董事均不是关联董事,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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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
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 超: 邹志文: 郭 晔: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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