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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佳:关于收到法院传票事项的公告2018-09-15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8-09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法院传票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

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皖0202民初728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

《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等相关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传票所附文件记载:2018年4月10日,原告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芜湖银海”)与被告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控股”)签

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帝奥控股向芜湖银海借款3000万元,实际借款2000万

元,借期三个月。《保证合同》中显示,奥特佳为借款的保证人之一。根据《民事诉状》

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帝奥控股归还原告本金400万元及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至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同时判决奥特佳及王进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1、公司已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

结及收到法院传票事项的公告》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上述公

告中所涉诉讼事项的相关合同、协议中所使用的本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皆系伪造。

本公司针对上述所涉诉讼事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司法部门申请对相关借款担保合

同中的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2、至目前,因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母公司共有五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司法冻结额度

为1.016亿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532.94万元。本公司母公司目前不从事具体产品的原料采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生产和销售,具体业务均由各控股子公司进行,因此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

直接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的其他账号仍在正常使用。

    3、根据王进飞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提供的情况说明,王进飞及帝奥控股的借

款及担保所涉本公司的印章均为其于2017年底私刻的公章和法人章。

    4、经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执行,从未向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过任何担保事项或财务资助,也从未

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借款担保;从未与因债务纠纷起诉本公

司的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方文校、刘斌及袁绪胜等

签订任何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协议。

    针对上述法律诉讼事件,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早日消除法律纠纷。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