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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佳: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9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特佳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瑞良、朱寒琼出席奥

特佳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特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奥特佳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知》。2019 年 1 月 15 日,奥特佳董事会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

正股东大会通知有关内容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16 日,奥特佳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

司发来的《关于增加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议案的函》,提出在奥特佳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经奥特佳公司董事会审核,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决定将上述议案作为新增议

案提交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通过《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暨股东大会召开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14:00 在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162 号 9 楼第六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

15:00 。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更换本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调整本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

保额度的议案》。奥特佳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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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对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

秦淮区光华路 162 号 9 楼第六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奥特佳公司董事长张永明主

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奥特佳公司董事会。

       (二)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

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1554724409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 49.6501%。其

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共计 8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1512105147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48.28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计 10 人 , 代 表 奥 特 佳 公 司 股 份 42619262 股 , 占 奥 特 佳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1.361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奥特佳

公司股份 49368662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1.5766%。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奥特佳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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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奥特佳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会议的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5455844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16596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9202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38%;反对 165968 股,弃权 0 股。

     2、《关于更换本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54558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165968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9202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8%;反对 165968 股,弃权 0 股。

     3、《关于调整本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54446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165968 股,弃权 111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9091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8%;反对 165968 股,弃权 111600 股。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54558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165968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9202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8%;反对 165968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与奥特佳公司公告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未

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现场会议的

奥特佳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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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陈瑞良 主任律师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瑞良 律师



                             经办律师:

                                             朱寒琼 律师




                                          2019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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