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2019-04-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
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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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本独立财务顾问”)
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奥特佳”)
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财务顾
问。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国电赛思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终止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
券针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
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草案披露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内幕知情人查询结果日(即 2018 年 9 月 4 日)至董事会审议终止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之日止(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有关
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及相关自查报告,上述自查范围内的主体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如
下:
序 交易 交易前股 交易
身份/职务 交易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号 主体 数 摘要
奥特佳原董 2018-10-31 0 1,110,000 1,110,000 买入
1 钱永贵
事 2018-12-10 0 50,000 50,000 买入
交易对方任
2 刘雪艳 2018-09-05 4,200 9,300 13,500 买入
韶清的配偶
国电赛思副
3 吴磊涛 2018-09-18 0 15,300 15,300 买入
总经理、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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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新余国
电有限合伙 2019-03-07 15,300 15,300 0 卖出
人
(一)钱永贵买卖奥特佳股票行为的性质
根据钱永贵出具的《关于交易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
钱永贵上述交易奥特佳股票的时间系在其不再担任奥特佳董事之后。钱永贵未参
与奥特佳本次交易的谈判、协商及决策,并未获知关于本次交易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钱永贵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钱永贵上述交易奥特佳股票,系其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独立操作。
(二)刘雪艳买卖奥特佳股票行为的性质
根据任韶清、刘雪艳出具的《关于交易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的说明》,刘雪艳买入奥特佳股票的时间系在奥特佳股票复牌后,本次交易的主
要内容均已公告且在预案公告后并无重大变化,刘雪艳未获知关于本次交易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刘雪艳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刘雪艳上述交易奥特佳股票,
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独立操作。
(三)吴磊涛买卖奥特佳股票行为的性质
根据吴磊涛出具的《关于交易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
吴磊涛买入奥特佳股票的时间系在奥特佳股票复牌后,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均已
公告且在预案公告后并无重大变化,吴磊涛未参与奥特佳本次交易的谈判、协商
及决策,并未获知关于本次交易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吴磊涛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
交易;吴磊涛上述交易奥特佳股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个人独立操作。
综上,除上述主体外,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奥特佳股票的情形。根
据各方确认,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奥特佳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钱永贵、刘雪艳、吴磊涛外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钱永贵、刘雪艳及任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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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磊涛出具的说明,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利用关于本次交易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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