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8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威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
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
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
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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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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