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华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年1月修订)2019-02-0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9年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原第二十三条: 现第二十三条: 修订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原二十四条: 现二十四条: 修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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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现第二十五条: 修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现第一百八十一条:
(三)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足额提取 (三)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且满足《公司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且满足《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公司当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 下,公司当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
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该年度现金分红 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该年度现金分红
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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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
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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