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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2-19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公司”)拟采用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锂业”、“标
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加
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董事会对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
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
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