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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6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的调动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
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
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
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基本薪
酬为基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个人年终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绩效薪酬不超过
基本薪酬的200%。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范围如下:
         职务                      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
         董事长                 100-300 万元/年
      副董事长                  80-200 万元/年
          董事                 不超过 80 万元/年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个人年终
          监事                 不超过 60 万元/年         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总经理                 80-200 万元/年               基本薪酬的 20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0-150 万元/年
    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标准为10万元/年(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如岗位薪酬高于上述标准,按其所任职岗
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
取薪酬。上述两类人员均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按其所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领
取监事薪酬。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
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
确定。
    第十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成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为主的
考核执行小组,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依据公司本考核周期的实际经营业绩及
个人工作完成情况,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及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其具体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按月发放。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
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相关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的。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监事薪酬的调整由监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
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