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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新锂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22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1-037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21 日(周三)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1 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
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32 楼
3206-3207 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祎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529,66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9.407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761,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969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现场股东大会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529,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0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和张逸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382,1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9% ; 反 对 147,50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20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613,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4%;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和张逸飞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