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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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 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 ing Qingdao Hang 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 ng To 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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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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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以公告形式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
等内容。
2. 2021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32 楼 3206-3207 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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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数为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
有 表 决权 股份 数为 70,529,663 股 ,占股 权登 记日 公司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4076%。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529,66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07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8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761,26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97%。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70,382,163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7909%;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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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613,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044%;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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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 佳
经办律师:
张逸飞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