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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盛新
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台山宜和木业贸易有限公司
的资金往来系公司对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财务资助的余额为0元。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人民币44,9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参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参股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威利邦”)向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冲蒌信用社
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综合授信和授信项下用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项
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因台山威利邦的原股东河南新雅士投
资有限公司和盈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台山威利邦40%和30%股
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的全资
子公司厦门盛屯宏瑞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泽实业”),公司对台山威
利邦的上述担保被动形成公司对控股股东孙公司的关联担保。由于上述担保义务
仍在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继续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盛屯集团
为公司对台山威利邦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关联担保事项已经202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台山威利邦的实际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3,546万元。
    2、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
产出售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将下属木业板块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各55%的股权分别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宏瑞泽
实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上述标的公司(含其
子公司)的担保由对全资子/孙公司的担保变更为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关联担保。
由于上述担保义务仍在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继续履行相关的担
保义务,为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盛屯集团同意为公司对上述标的公司提供的所
有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关联担保事项已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上述标的公司(含其子公司)的
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388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
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
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
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较好地执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后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
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五、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
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
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