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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06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盛新
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
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将万弘高新51%股权
对外出售,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聚焦锂产业链业务,
所得款项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促进锂产业链项目建设;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
础经交易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交易完成前公司对万弘高新的
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次交易约定华
宏科技在标的股权工商过户完成后1个月内由万弘高新偿还完毕上述借款,使得
公司解除对万弘高新的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