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出售参股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