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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二O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9
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22年9月8
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
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9月23日上午9:15-2022年9月23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

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

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受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

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2
    1、截至2022年9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195,766,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62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5,472,22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7.966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29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6564%。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195,766,031                                99.9996      40,293,807          99.9983

反对               700                                 0.0004             700           0.0017

弃权                    0                                   0                 0               0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195,765,331                                99.9993      40,293,107          99.9965

反对               800                                 0.0004             800           0.0020

弃权               600                                 0.0003             600           0.0015


                                           3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
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 O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