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二O二二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 12 月 15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5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 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2022年12月30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 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 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 了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2 1、截至2022年12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281,628,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0.88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9,146,92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838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24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2,481,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0451%。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 有限公司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81,112,342 99.8167 35,334,498 98.5601 反对 516,228 0.1833 516,228 1.4399 弃权 0 0 0 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2.1 赞成 281,125,142 99.8212 35,347,298 98.5958 反对 503,428 0.1788 503,428 1.4042 弃权 0 0 0 0 3 2.2 赞成 281,125,142 99.8212 35,347,298 98.5958 反对 503,428 0.1788 503,428 1.4042 弃权 0 0 0 0 2.3 赞成 281,125,142 99.8212 35,347,298 98.5958 反对 503,428 0.1788 503,428 1.4042 弃权 0 0 0 0 2.4 赞成 281,124,542 99.8210 35,346,698 98.5941 反对 503,428 0.1788 503,428 1.4042 弃权 600 0.0002 600 0.0017 2.5 赞成 281,124,542 99.8210 35,346,698 98.5941 反对 503,428 0.1788 503,428 1.4042 弃权 600 0.0002 600 0.0017 2.6 赞成 281,111,742 99.8165 35,333,898 98.5584 反对 516,228 0.1833 516,228 1.4399 弃权 600 0.0002 600 0.0017 2.7 赞成 281,112,342 99.8167 35,334,498 98.5601 反对 516,228 0.1833 516,228 1.4399 弃权 0 0 0 0 2.8 赞成 281,122,242 99.8202 35,344,398 98.5877 反对 503,428 0.1788 503,428 1.4042 弃权 2,900 0.0010 2,900 0.0081 2.9 赞成 281,109,442 99.8157 35,331,598 98.5520 反对 516,228 0.1833 516,228 1.4399 弃权 2,900 0.0010 2,900 0.0081 2.10 赞成 281,109,442 99.8157 35,331,598 98.5520 反对 516,228 0.1833 516,228 1.4399 弃权 2,900 0.0010 2,900 0.0081 3、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81,108,842 99.8155 35,330,998 98.5503 反对 516,828 0.1835 516,828 1.4416 弃权 2,900 0.0010 2,900 0.0081 4、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81,114,142 99.8173 35,336,298 98.5651 反对 511,528 0.1816 511,528 1.4268 弃权 2,900 0.0010 2,900 0.0081 4 5、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79,460,703 99.2302 33,682,859 93.9531 反对 641,477 0.2278 641,477 1.7893 弃权 1,526,390 0.5420 1,526,390 4.2576 6、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81,109,442 99.8157 35,331,598 98.5520 反对 516,228 0.1833 516,228 1.4399 弃权 2,900 0.0010 2,900 0.0081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81,109,442 99.8157 35,331,598 98.5520 反对 516,228 0.1833 516,228 1.4399 弃权 2,900 0.0010 2,900 0.0081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瑞交所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81,122,242 99.8202 35,344,398 98.5877 反对 503,428 0.1788 503,428 1.4042 弃权 2,900 0.0010 2,900 0.0081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79,501,603 99.2448 33,723,759 94.0672 反对 2,123,467 0.7540 2,123,467 5.9231 弃权 3,500 0.0012 3,500 0.0098 10、审议《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3 年度与比亚迪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34,545,125 99.8074 35,398,198 98.7377 反对 449,628 0.1913 449,628 1.2542 弃权 2,900 0.0012 2,900 0.0081 11、审议《关于与华金矿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82,028,515 99.4506 35,397,598 98.7361 反对 449,628 0.5451 449,628 1.2542 弃权 3,500 0.0042 3,500 0.0098 12、审议《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81,175,442 99.8391 35,397,598 98.7361 反对 449,628 0.1597 449,628 1.2542 弃权 3,500 0.0012 3,500 0.0098 关联股东——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未参与第 10 项议案的表决,关联股东—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参与第 11 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亦未计入相应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述第 1-3 项和第 5-9 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6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二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 O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