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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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在济南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周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
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
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
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15 年
4 月 1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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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在济南市经十路 28038 号济南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6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 名,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388,407,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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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5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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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
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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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林 琳
周 易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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