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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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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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
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李依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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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
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7 日下
午 15:00—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4,302,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50.08]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35,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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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其中,就部分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
行单独计票并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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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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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