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电话 : (8621) 5234-1668 传真 :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7 名,代表股份 460,107,0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股份 386,815,78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21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2 名,代表股份 73,291,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53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34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612%;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82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626%;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78%;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7996%。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34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612%;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82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626%;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78%;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7996%。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34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612%;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82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626%;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78%;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7996%。 4、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107,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数 384,523,7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数 384,523,7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