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电话 : (8621) 5234-1668   传真 :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7 名,代表股份 460,107,0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股份 386,815,78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21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2 名,代表股份 73,291,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53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34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612%;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82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626%;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78%;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7996%。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34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612%;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82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626%;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78%;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7996%。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34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612%;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82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626%;反对 1,84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78%;弃权 8,91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7996%。
     4、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107,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数 384,523,7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数 384,523,7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5,58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