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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4-01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 1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79,98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10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阳)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次修订稿)》规定和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3、2018 年 5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
象发生离职,首次授予人数由 191 人调整为 188 人,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88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
量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发生离职,取消该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并将其限制性股票额度共计 7 万股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
分。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996 万股变更为 19.996 万股,首次授予人
数由 191 人调整为 188 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7、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条
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9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蔡德平等 9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88 人调整为 179 人。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
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9 人,申请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98,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79 人调整为 176 人,预留授
予人数由 14 人调整为 13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11、2020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
核指标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申请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980 股。同时,同意回购注销 12 名已离职激励
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3,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76
人调整为 165 人,预留授予人数由 13 人调整为 12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
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2、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期
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9 人(已剔除 6 名
     已离职拟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9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剔除 2 名已离职拟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
     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9,98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104%。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预留授予股票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至。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授予日起12个月。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的规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和
     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年12月7日,预留授予完成日为2019年1月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于2019年12月7日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1年1月
     22日届至。
         2、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
1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售条件。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 2019 年度为基准年,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①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低于 11%,或 2020 年净利润
                                                        年实现销售额 11,223,747,609.01 元,较
2       增长率低于 9%,当期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2019 年增长 20.02%,高于 15%的考核指
     ②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1%,且 2020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9%,解除当期 60%限售股份;       标 ; 公 司 2020 年 实 现 净 利 润
     ③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3%,且 2020 年净利    916,314,056.45 元 , 较 2019 年 增 长
        润增长率不低于 11%,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       13.72%,高于 13%的考核指标;因此,2020
     ④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2020 年净利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
        润增长率不低于 13%,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份的条件。
     在符合条件的标准中,解除限售比例按高者计。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
3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     除限售条件。
     合同;(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
     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
     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
     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020年度,10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绩
4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中的“销售额”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净

    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第二期解
    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
    不存在差异。

         三、本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本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 10 人(已剔除因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
    股份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9,9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04%。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各激励对象在本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获授
    总数的比例为 50%。本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人员,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
    稿)》等的相关规定,10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均合格,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的 10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
除限售共 79,980 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
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10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
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于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
流通日前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的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至,《激励计划》规
定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已就办理公司预
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已经履行了
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