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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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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
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费原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1 日(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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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2 名,代表股份 466,419,42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9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股份 386,303,78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4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7 名,代表股份 80,115,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443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1 名,代表股份
81,895,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5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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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数 384,523,7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1,894,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1,894,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2%。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988,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205%;反对 13,430,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8,4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005%;反对 13,430,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39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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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584,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625%;反对 11,834,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060,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5483%;反对 11,834,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450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2%。
     4、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584,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625%;反对 11,834,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060,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5483%;反对 11,834,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450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2%。
     5、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584,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625%;反对 11,834,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060,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5483%;反对 11,834,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450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2%。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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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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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费原是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