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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九阳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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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陈筱璇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
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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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7 人,代表股份 500,147,17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87,669,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54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112,477,4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4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115,623,43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4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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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115,623,4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22,5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98,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8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3%。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39,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15,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3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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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47,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具体情况
如下:
     议案 5.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39,7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16,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议案 5.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47,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3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47,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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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4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47,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5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30,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6%;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06,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53%;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47,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7 决议的有效期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47,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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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47,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00,147,1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623,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陈筱璇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