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3-30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第 十三 条 公 司 根 据 中 国共 产 党 章 程的 规
1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第 二 十 四 条 第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 照本 章程 第二 十四 条第 一款 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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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有的本公 司股份 数不 得超过 本公司 已发行 股 份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额 的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公司所有 ,本公 司董 事会将 收回其 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的利 益以自 己的 名义直 接向人 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 事会 不按 照第 一款 的规 定执 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 举和更 换非 由职工 代表担 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 定应当 由股 东大会 决定的 其他事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他 事
项。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供的担保; 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十一条 对于 监事会或 股东自 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的股东大 会,董 事会 和董事 会秘书 将予配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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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董事 会应当 提供 股权登 记日的 股东名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 大会的通 知包括 以下内 第 五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的通 知 包 括 以下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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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 权出席 股东 大会股 东的股 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大会通知 或补充 通知 时将同 时披露 独立董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事的意见及理由。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的意见及理由。
在股东大 会通知 中明 确载明 网络或 其他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 记日 与会 议日 期之 间的 间隔 应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变更。
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除确有正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
8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出请假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四条 召集 人应当保 证会议 记录内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9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与现场出 席股东 的签 名册及 代理出 席的委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八条 下列 事项由股 东大会 以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者担保金 额超过 公司 最近一 期经审 计总资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10 产 30%的; 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及股东大 会以普 通决 议认定 会对公 司产生 30%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五)股权激励计划;
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1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 会审 议影 响中 小投 资者 利益 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该部分股 份不计 入出 席股东 大会有 表决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份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投票权应 当向被 征集 人充分 披露具 体投票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若出现 独立 董事 不具 备独 立董 事资 格 执行。
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若 出 现 独 立 董 事 不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资 格或 能
12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情形,单独或者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合并持有 公司百 分之 一以上 股份的 股东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情形,单独或者合并
向公司董 事会提 出对 该独立 董事的 质疑或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
罢免提议。 董 事 会 提 出 对 该 独 立 董 事 的 质 疑 或 罢免 提
议。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3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可以按照股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可以按照股东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东大会审议。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 一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 对外投 第 一百 一 十 二 条 董 事 会应 当 确 定 对外 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一)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 上市规则》、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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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规 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定,应由 股东大 会审 议的额 度和比 例范围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范围内,公
内,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以及重大 投资等 事项 应报股 东大会 审议批 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准。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非关 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联交易事项: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1、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事项(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关联交易等
2、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事项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资产抵押; 除上述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以外董
3、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事会有权决定下列非关联交易事项:
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赠与、承包、租赁、债权债务重组;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该交易涉
4、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的对外投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5、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的对外担保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6、除其他法律法规、本章程、中国证监会、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规定 必须由 股东大 会审议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通过的事项外的公司非关联交易事项。 者为准;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涉及关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联交易的,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以上批准),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外提供担保。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三)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元的交易事项;
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可以授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四)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予公司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7、除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的
对外担保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8、除其他法律法规、本章程、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事项外的公司非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 1-6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涉及关联
交易的,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批准),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三)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可以授
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四)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
予公司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议;
15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16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 七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报和电 知应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传;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发出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17
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
18
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19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 五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 行公司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20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赔偿责任。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 一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 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1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派出机构 和证券 交易 所报送 半年度 财务会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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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 五条 公司的通 知以下 列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发出: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23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定 条 件 的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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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刊登公司 公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 或不同 版本 的章程 与本章 程有歧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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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时,以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26 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 九条 本章程附 件包括 股东大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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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
规则。 章程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章程、本章程附件和其他公司治理细则、
制度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
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
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
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
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
南的规定为准。
除修订以上条款外,其余条款不变。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变更内容以有权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