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 国 上 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邮编:200041 电 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 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 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424,732,84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84,523,74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 表股份 40,209,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209,0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选举杨宁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231,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7,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34%。 1.2、审议通过选举韩润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1,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7,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 1.3、审议通过选举姜广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审议通过选举韩世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的 99.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2.2、审议通过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2.3、审议通过选举邬爱其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审议通过选举朱宏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507,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7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8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725%。 3.2、审议通过选举朱泽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28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6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6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33%。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32,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09,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32,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09,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 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