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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九阳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 国 上 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邮编:200041
         电 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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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
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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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424,732,84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84,523,74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
表股份 40,209,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209,0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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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选举杨宁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231,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07,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34%。
     1.2、审议通过选举韩润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1,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7,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
     1.3、审议通过选举姜广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审议通过选举韩世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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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2.2、审议通过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2.3、审议通过选举邬爱其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审议通过选举朱宏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507,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7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8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725%。
     3.2、审议通过选举朱泽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28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6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6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33%。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32,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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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09,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32,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09,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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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 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