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五十八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1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五十八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四届五十八次董事会审议
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为滨宁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为参股公司杭州滨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预计 14 亿元
的担保,符合项目开发需要,有利于提高项目融资效率,促进合作项
目的开发建设。因公司高管余忠祥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
人,本次预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余忠祥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法
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利益,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认为,以上预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此项议案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五十八次董事会担保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五十八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四届五十
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滨宁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促进合作项目
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五十八次董事会担保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