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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01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审议

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温州浙同置

业有限公司提供预计 8 亿元的担保,有利于其顺利开展供应链金融

业务,促进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四届六十

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温州浙同置

业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浙同置业供应

链金融业务的顺利推进。公司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

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

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