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四届六十 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旨 在进一步支持萧政储出(2018)13 号地块和宁波海曙区气象路地段 HS06-03-10a 地块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合作项目顺利开展,合作方股 东按股权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