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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江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购回的相关条款及其他内容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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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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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司股份的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联交易等事项;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5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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