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13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满足参股子公司杭州保泓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泓公司”)及宁波京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海公司”)项目开发需要,拟分别向保泓公司和京海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和28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项目合作
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财务资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参股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下
列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1、同意公司为保泓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 250,000 万元的财务资
助(含已提供的财务资助);
2、同意公司为京海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 280,000 万元的财务资
助(含已提供的财务资助)
3、上述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资金主要用途、来源及资金成本
1、公司此次对保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付保泓公司开
发的萧政储出(2018)13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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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财务资助的计息标准
各股东另行约定。
2、公司此次对京海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付京海公司开
发的宁波海曙区气象路地段HS06-03-10a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和前期费用。
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京海公司按7%的年利
率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三)审批程序
保泓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8%的股权;京海公司
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
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公司本次财务资助
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杭州保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日
(2)法定代表人:陈刚
(3)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2000 万元整,根据项目《合作框架
协议》,公司持有其 18%的股权,合作方股东合计持有其 82%的股权。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 8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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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室。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6)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总
资产 5,119,276,235.12 元,净资产-28,764.88 元。2018 年 1-9 月该
公司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28,764.88 元。
(7)其他股东义务: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向保泓公司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2、 宁波京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8 年 4 月 4 日
(2)法定代表人:闫冲
(3)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4000 万元整,公司及中铁房地产集
团华东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 50%的股权。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 82 号 2-17。
(5)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房产销
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会务服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
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6)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总
资产 4,481,151,905.70 元,净资产 40,393,000.55 元。2018 年 1-9
月该公司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138,599.45 元。
(7)其他股东义务: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向京海公司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房地产项目子公司对其股东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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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余额为 422,933.14 万元,公司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余额为 971,748.38 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不会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本次财务资助将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开发经营,更好地保证公
司权益的实现。项目预计将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董事会认为,公司
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旨
在进一步支持萧政储出(2018)13 号地块和宁波海曙区气象路地段
HS06-03-10a 地块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合作项目顺利开展,合作方股
东按股权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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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被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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