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9 年 1 月 24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23 日—2019 年 1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 年 1 月 2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 15:00。 2、会议地点:杭州市平海路 53 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莫建华先生 董事长戚金兴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根据公司 1 《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莫建华先生代为 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 人,合计持有股份 1,926,870,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28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916,766,55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1.603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03,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4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709,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2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860,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9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698,79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2、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70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15%;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545,9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29%;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52%;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3、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71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20%;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555,9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48%;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储架发行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70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15%;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545,9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29%;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52%;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5、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供应链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70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15%;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545,9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29%;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 4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52%;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上述议案 1 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 律意见书》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