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5
关于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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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049 号
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滨江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赵琰律师参加滨江集团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滨江集团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滨江集团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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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4、《关于储架发行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5、《关于拟发行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二)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平海路
53 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23 日—2019 年 1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 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19 年 1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21 人,合计持有股份 1,926,870,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285%。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16,766,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03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03,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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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860,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2、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70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3、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71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0%;
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储架发行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70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5、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供应链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6,70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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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53,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