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五届六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六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五届
六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沈伟东先生、
汪祥耀先生、贾生华先生、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其中贾生华先生、于永生先生、汪祥耀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材料、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我们也充分了解了 7 名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素
养和健康状况等情况,被提名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条件;
2、提名程序和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所有董事候选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均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3、提名的 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提名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
先生、沈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
贾生华先生、于永生先生、汪祥耀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
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是以保证项目经营建设资金需
求和符合相关预售款管理规定为前提,并将根据项目进度和整体资金
安排予以实施,该等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合作各
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本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符合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有利于合作
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且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
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批准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宜。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
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汪 祥 耀、于 永 生、王 曙 光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