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六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董事会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后,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以 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独立董事:汪 祥 耀、贾 生 华、于 永 生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