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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六届

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

外担保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为其融资

提供的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为

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相违背

的担保事项。

       3、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审批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得到严格执行,较好地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

       4、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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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实际运行情况,同意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严谨,具备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为公司出具的各

期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续聘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有关绩效考核

制度确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强化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勤勉尽责意识,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薪酬发放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 2022 年度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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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无异议。

       六、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现

阶段经营发展需求,兼顾公司发展与股东回报,本议案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有利于满足该等公

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公司按照证

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授权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八、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是以保证项目经营建设资金需

求和符合相关预售款管理规定为前提,并将根据项目进度和整体资金

安排予以实施,该等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合作各

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本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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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需求,

支持其经营发展,有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且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在内

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十、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从新塘置业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出发为其提供担保额度,能提

高项目公司融资效率,保障合作项目的良好运作,且公司按出资比例

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十一、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新塘置业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合作项目的开发

建设需求,支持其经营发展,有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为新塘置业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

为有效,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十二、关于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开展的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没有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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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适当的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

    十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的情况

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宜。



                              独立董事:汪祥耀 贾生华 于永生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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