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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顺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2-27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27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3092 号文核准,获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
币 51,000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 51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51,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1,712.1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9,287.90 万元。上述资金已经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6〕6-20 号《江苏澳洋顺
昌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2016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决定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或“丙方”)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塘市支行(以下简称
“张家港农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527501040015217,截止 2016 年 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49,494.9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向公司 LED 外延片及芯片产业化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澳洋顺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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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澳洋顺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次对澳洋顺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波、陶云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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