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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顺昌: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6-06-14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68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江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江苏绿伟”)提供财务资助,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是为满足江苏绿伟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将根据实际金额
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公司平均银行融资成本。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拟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江苏绿伟实
际需要批准提供。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
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在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本次财务资助尚未签署相
关协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
事陈锴、林文华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 7 名董事参与了表
决,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相关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3日
    法定代表人:陈锴
    注册资本:3400万美元
    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
    江苏绿伟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7.06%的股权,其余股东香港绿伟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绿伟”,实际控制人陈锴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
苏州毅鹏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毅鹏源”,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苏州泰尔顺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泰尔顺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林文华先生)分别持有江苏绿伟35.29%、17.65%的股权。
    江苏绿伟其余两名股东香港绿伟及苏州毅鹏源均为公司关联公司。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江苏绿伟资产总额40,681.76万元,负债总额
19,030.50万元,净资产21,651.26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17,533.44万元,利润
总额3,603.13万元,净利润3,036.73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6年3月31日,江苏绿伟资产总额46,711.84万元,负债总额25,082.93
万元,净资产21,628.91万元;2016年1-3月营业收入4,357.24万元,利润总额
161.00万元,净利润127.88万元。(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
    江苏绿伟由公司实际控制,且其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良好,此次财务资助风
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被资助对象及其他第三方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鉴于江苏绿伟的其余股东中,香港绿伟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与国内企业间
的资金往来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苏州毅鹏源为股权投资企业,无其他经营,
因此,上述股东均无法按同等条件及按出资比例对江苏绿伟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财务资助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公司平均银
行融资成本,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拟为子公司江
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期限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事前向
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 2016 年 6 月 13 日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对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讨论。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江苏绿伟生产经营及发
展需要,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实际控制,且经营状况
良好,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
于公司平均银行融资成本的资金占用费,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无重大不
良影响。该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澳洋顺昌向下属公司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澳洋顺昌向下属公司拟提供财务资
助的条件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对澳洋顺昌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六、其他
    截止公告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外,上市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10,000 万元,无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公司承诺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及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